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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运输服务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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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推荐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外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展品承运商(以下称“进口展展品承运商”),负责向进口展参展商提供境内外展品货运代理、仓储、进出境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广交会展馆进口展现场运输等服务。广交会将协同中国海关对展品承运商的相关服务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广交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展会服务部负责展品运输的现场管理,客户服务中心展会服务部对违规搬运有监督权、处理权。参展商可登陆网站www.cantonfair.org.cn查询展品运输服务指南,或直接向三家展品承运商索取详细资料。

海关驻会咨询服务地点:广交会展馆A区珠江散步道6-6柜台。

承运商现场服务地点:请留意后续更新。

现场服务时间:

春交会:

海关:4月15日-19日(第一期),4月23日-27日(第二期),5月1日-5日(第三期)

承运商:4月9日-19日(第一期),4月21日-27日(第二期),4月29日-5月5日(第三期)

秋交会:

海关: 10月15日-19日(第一期),10月23日-27日(第二期),10月31日-11月4日(第三期)

承运商: 10月9日-19日(第一期),10月21日-27日(第二期),10月29日-11月4日(第三期)

根据中国海关有关规定,按广交会属地管理办法,本届广交会进口展所有进口展品的进出境申报应在广州口岸办理相关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口岸进口的展品,应当在中国进境地口岸办理相关的转关手续。按照海关的要求,筹撤展及展览举办期间,展馆范围内暂准进口展品的搬运服务必须由广交会推荐的进口展展品承运商承接。

暂准进口展品进出境可通过三种运输途径,具体如下:

1.参展商委托广交会进口展展品承运商,采用“门对门”一站式服务,由承运商提供境外上门收货、境外运输、检疫、报关入境、境内运输、仓储、展品搬运上展位、展后清关核销、展品复运出境到参展商所在地等服务。

2.参展商可在当地自行选择货运公司,将展品运输到广州口岸后,再由广交会进口展展品承运商接关(须提前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提供进出境通关及检验检疫、境内运输、仓储、展品搬运、展后清关核销、展品复运等服务。

3.参展商以随身携带方式安排展品入境的。入境时请务必注意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对超过中国海关规定的自用物品范围之外的展品,必须按进口展品常规的报关手续予以申报入境(完税入境或委托广交会推荐的三家展品承运商之一代理报关入境)。

特别提醒:

1.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原则上不受理境外展品以快递方式发货,因快递方式发货导致的禁止进口、缴纳高额关税及罚金等问题,由参展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2.涉及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展品,以随身携带方式入境并不豁免相关证件。请参展商携带相关必要证件提前与进口展承运商联系,经申报及海关验证后方可入境。

3.参展商可使用国际展品ATA单证册办理展品的进出境通关手续,广交会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可提供协助服务。

4.在国内其他口岸进口已办理了海关暂准进口转关手续的展品参展的,参展商还须向委托的进口展展品承运商提供相关口岸海关暂准进口转关文件、《暂准进口物品清单》等进口报关单证、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以备海关现场查验。

已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永久性进口手续的展品和境内展品可通过以下四种运输途径将展品运输至展位:

1.参展商委托广交会推荐的进口展展品承运商,采用“门对门”一站式服务,由承运商提供上门收货、运输、仓储、展品搬运上展位、复运到参展商所在地等服务。

2.参展商可通过自行选择快递、货运等形式,在广交会进口展展品承运商规定时间内将展品运送至承运商的广州中转仓库,再由承运商提供仓储、市内运输、展品搬运上展位、复运到参展商所在地等服务。

3.参展商可自行选择货运公司,将展品运输进广交会展馆(需自行办理筹撤展车证),由广交会进口展展品承运商提供仓储、展品搬运上展位等服务;或将展品运送至广交会展馆门口后(仅限少量、易卸载展品,即卸即走),由承运商提供卸载、搬运上展位、仓储等服务(需提前联系承运商,不接受现场临时需求)。

4.参展商自行组织货运或随身携带展品进馆,自行搬运至展位。

广交会推荐进口展展品承运商根据参展商所选择的服务类别收取相应的费用,基本费率参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详见《展览品运输服务指南》),政府机构因监管需要另外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参展商缴纳,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如需特别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参展商向展品承运商自行交纳。

如有需要,请参展商尽早与广交会推荐的三家进口展展品承运商之一联系。

 

1.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SHANGHAI EXPOTRANS LIMITED.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980号7楼

电话:+86 20 83524315

传真:+86 20 83524315

网址:https://www.xptrs.com.cn/

邮箱:ruanweijian@xptrs.com.cn

联系人:阮伟坚先生

手机:+86 13929546345

 

2.北京外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SINOTRANS BEIJING FAIRS & EVENTS LOGISTICS CO., LT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4号海昌大厦

电话:+86 10 64671724

网址:http://www.sinotrans.com/

邮箱:wangxuehao1@sinotrans.com    

联系人:王雪昊先生

手机:+86 18618106960


3. 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BONDEX LOGISTICS CO., LTD.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6号甲华润大厦B座10楼

电话:+86 18661620105; +86 13585899602

网址:https://www.bondex.com.cn/

邮箱:rachel.sun@bondex.com.cn

联系人: 孙莉萍

手机: +86 13585899602


 

参展商须知:

1. 参展商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将进口展品运入中国大陆境内,都应该提前与广交会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取得联络,并特别注意展品到达及报关文件的报送截止期(以进口展展品承运商通知为准)。

参展商需提供的展览文件(所需文件要求以进口展展品承运商通知为准)

(1)暂准进口展品报关清单[详见参展手册表格C1]

此清单是中国海关确定的清关报表,各参展商均须无例外地填写清楚并交进口展展品承运商。

填写规范

清单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商品名称、原产地、产品型号及规格、件数、装箱号、包装种类、展品数量、数量单位、货品的单价、总价、毛重、净重、材质、外包装尺码、展出地点、展馆号、展台号、参展单位名称及参展后该项展品的处理方式等:

①商品名称:填报准确的英文品名;

②产品型号及规格:应准确详细填报,机电类产品如汽车,还需提供发动机号码、车架号、颜色、排气量、生产年份、座位数;

③件数: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

④包装种类: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⑤展品数量:是指展品的实际件数,如展品件数超过1件以上的,请详细注明件数;

⑥数量单位:指支/件/条/瓶等,数量单位要准确、清晰;

⑦货值:指展品的到岸价格(CIF价格),包括展品的价值以及加上其运抵中国境内目的地,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它劳务等费用;

进口展品应如实申报CIF价格,海关对申报的价格若有异议,参展商在接到书面告知时,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书面说明、提供有关资料。如展品申报不合理的货值将会导致通关时间被延长影响参展,或存在退单的风险。

根据中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⑧展品的处理方式:售出、回运、消耗及放弃等。

(2)致进口展展品承运商的付运确认书[详见参展手册表格C2]

为了让进口展展品承运商清楚每一位参展商对展品运输的要求从而作出适当的安排,请参展商填妥此委托书并在截止期前送回进口展展品承运商。

(3) 送中国海关审查的说明书、纪念品、赠品、消耗品及现场播放的录像带、光盘、幻灯片等样本各两份预先寄往进口展展品承运商。

(4) 正本海运提单、空运主单副本及各类货运文件。

(5) 原产地正本木质烟熏消毒证书或非木质包装证书。

(6) 机械设备及高新科技产品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

(7) 国际展品ATA单证册(参展商使用该单证册进口展品的)。

请参展商携带暂准进口展品清单、付运确认书的副本、产品原产地证明书、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的报关单、完税证明等到展览现场作参考用。

2. 参展商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进口展展品承运商提出申请,提供所需文件及展品,参展商应如实申报,单货相符,若由于单货不符、申报不全、延误申报而造成不能顺利通关,不能按时送货,参展商应承担因自身失误引起的责任。,,

3. 进口展览免税消耗品审批:

参展商提供清单,由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在展览会备案时或开幕前向海关提出展览消耗品免税的书面申请。

免税消耗品范围

1)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②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③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④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第③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派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第(1)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2)点、第(3)点、第(4)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上述范围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其他超出以上范围的一律征税。

4. 展品的包装

所有入境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在原产地,经核准的加热处理(HT)或溴甲烷熏蒸(MB)程序处理;并在该木质包装材料的两侧烧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的专用标志。该标志必须包含(IPPC)核准的记号、国家编号、独特的生产商号码、及输出国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NPPO)指定的处理程序标记(HT,MB)。如木质包装材料上未有上述IPPC标志,或有该标志但附有害虫,该批货物将被全部销毁或退运至来源地(受监管地区:所有国家/城市,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此外,中国海关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旧纸箱入境,请各参展商勿以已使用过的旧纸箱作为进口展品的包装物。

展品包装不善所造成的后果,需由参展商自行负责,故请各参展商特别注意。

(1)外包装的防止损坏和防水

展品包装箱在长途多程运输中经反复装卸,不可避免地受到震动和碰撞。包装箱必须坚固,参展商做好充分的防水措施,以防包装被忽视而受到损坏。

纸箱不宜用来包装展品,特别是不能用来包装贵重或易损的仪器。如果展览结束后回运展品仍要使用原来的包装材料的话,参展商更应认真注意,因这些包装材料(箱板,铝箔,塑料布等),可能在开箱时已有所损坏。故此,参展商需确保有足够适当的包装材料,以用作回运。进口展承运商将不会免费提供包装材料。

(2)箱子的尺码,毛重,及地面负荷

由于集装箱或卡车运输及展馆条件,参展商必须注意以下对每箱展品的限制:

长度 = 6000MM;   宽度 = 2200MM;   高度 = 2200MM

如参展商没有预先同进口展展品承运商联系并安排妥当,就将超限展品发往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其后果由参展商自负。

(3)重型展品

重型展品包装箱的各边板应以螺栓来接合,不要用铁钉或螺钉接合,以便在筹、撤展期拆箱或装箱时避免损坏木箱及节省拆、装操作时间。请在箱子的正反面作出清楚的标志,以便按正确方向安放。有重型展品的参展商须及早到展馆现场,以便协助重型展品的安放。如需租用吊机或铲车来安装机器,则请以书面通知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并请提供详细的展台布置图[详见参展手册表格C3],以协助现场工作。

5. 展品的开箱和再装箱

进口展展品承运商会提供人力及机械为参展商展品开箱、安装和展会结束时的打包装箱服务,参展商必须派员亲临现场协助,特别是精密设备或重件,作业过程的风险由参展商自行负责的。展会结束时参展商未装妥的展品和未完成移交手续前离开,其展品将视作放弃物品交由海关处理,参展商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应负的责任。

6. 保险

为确保展品在运输及展览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得到赔偿,建议参展商购买全部展品的全程保险 (包括展览期间),投保范围应为全保。参展商亦可委托进口展展品承运商代购买展品专用的保险。

7. 撤展工作

在展览闭幕前,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将于现场发给委托承运商进行展品复运业务的各参展商下列文件:

(1) 关于撤展工作程序的通知书;

(2) 各参展商所提交的展品清单副本;

(3) 供参展商填交进口展展品承运商的展品处理委托书。

(4) 经核准盖章的参展展品运离展馆放行条。

展览结束当天按大会通知的时间,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开始把空箱从存放处陆续运回展位,并协助参展商装箱及代表参展商办理清关手续。具体的安排将由进口展展品承运商现场代表通知参展商。

会展结束时,参展商须向海关申报暂准进口展品的处理方式,涉及纳税事项的应交纳相应的税金,即下列的数种情况:

①售出;②回运;③放弃/消耗;④赠送

请参展商将这些处理方式分别填写在撤展前发还的展品清单及展品处理委托书上,并在闭馆前连同展品清单交回进口展展品承运商的现场负责人。

如果进口展展品承运商未能收到参展商填妥的有关文件,则可将展品暂存直至收到参展商的明确指示,由此产生的费用亦将由参展商承担。

在撤展和报关时,参展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海关的下列规定:

——回运和售出的暂准进口展品,必须准确清楚地每一箱分别申报;

——除所申报的回运展品外,复运出境的回运箱内绝不能放入私人物品(如行李,在境内购买的纪念品等)。

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海关的没收和罚款的处分。

参展商在未填交上述文件,办好清关手续及移交好展品之前,请勿提前自行离去。当有关文件呈交海关及各运输部门并移交展品后,参展商不能更改展品的处理方式。

暂准进口展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 中国海关接受参展商使用ATA单证册办理进口展品进出口通关手续,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应受进口限制的物品、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

 

特别提醒:

广交会进口展进口展品申报已全面实施“单一窗口”申报模式(http://www.singlewindow.gz.cn)。“单一窗口”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包括国际会展)和运输的货主、货代、报关行、船代、码头、船公司等国际贸易物流相关企业,通过单一平台提交标准化信息和单证,实现企业一点接入、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代理企业只需一次录入展会备案信息和展品清单,即可向海关申报,简化通关申报手续,缩短通关时间。请参展商按照代理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展品清单及相关单证,以免造成因单证不符所带来的通关延误。

请参展商务必参照广交会进口展各类物资进出管理规定广交会进口展品运输服务指南相关规定,及时向主办方或所属代理提交、《广交会进口展参展展品清单》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配合主办单位、进口展展品承运商开展工作,以便顺利参展。

参展商与该展品承运商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安排纯属双方之间的合约,如发生展品损毁等任何意外或纠纷,双方应循法律途径解决,广交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参展商对该展品承运商的服务不满意,可向广交会投诉,广交会将尽力协助参展商解决。服务及投诉电话:4000-888-999


展品运输服务相关附件

附件1广交会进口展各类物资进出管理规定

附件2 广交会进口展品运输服务指南